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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6 年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欠稅案件 延長執行期間至 106 年

96 年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欠稅案件 延長執行期間至 106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資料來源 :法源編輯/ 2015-07-03

財政部昨(二)日表示,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,將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,其中欠稅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;或經行政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義務人確定;或經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禁止命令者,延長其執行期間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。

財政部指出,欠繳稅捐案件之稅捐保全,無論是否提起行政救濟,各稅捐稽徵機關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相關稅捐保全措施,包括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為禁止處分,對於有隱匿或移轉財產、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,聲請法院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。此外,欠稅達法定金額以上者,按同法條第3項規定,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,以確保稅捐債權,並利行政執行機關後續之強制執行。

財政部說明,欠稅清理向為各稅捐稽徵機關重點工作之一,多年來均與法務部建立聯繫機制,各稅捐稽徵機關亦與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加強聯繫及合作,除積極查調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送相關行政執行分署運用外,對於顯有繳納能力而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,亦積極追查其動向,將欠稅人相關資料及確實行蹤送行政執行分署參考,並配合行政執行分署拘提管收欠稅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