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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起訴願,如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,可提供擔保,以避免被移送執行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不服,依法提起訴願,如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,可申請提供擔保,以避免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。
 
該局說明,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,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,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,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;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,暫緩移送強制執行。若經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,但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,可提供相當擔保,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。
 
該局舉例說明,甲君不服其父遺產稅應納稅額660萬元之復查決定,並表示將依法提起訴願,但其每月薪資經給付生活費、房屋貸款等固定支出後,已所剩無幾,無力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,又不希望遺產遭移送執行拍賣,經該局說明可提供相當擔保以暫緩移送執行。甲君即申請以其配偶名下一檔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擔保,經該局查核該股票價值按八折計算已逾220萬元,乃核准甲父之遺產稅案件暫緩移送強制執行。
 
該局呼籲,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期間,因一時繳納困難,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擔保,以免因稅款逾期未繳納,遭移送執行,影響自身權益。
 
資料來源/發布單位: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發布日期:2024-09-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