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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因房屋土地遭法院拍賣,無論有無所得,均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,以免受罰。
納稅義務人因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(下稱房地合一稅),不服國稅局寄發之罰鍰繳款書,復查主張其房屋土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,相關稅費應由法院代為扣繳,且拍賣金額還不足還債,根本沒有所得,為何還需申報房地合一稅,對該行政處分提出異議,被國稅局駁回。
 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,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,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、房屋及貨物,僅有土地增值稅、地價稅、房屋稅及營業稅4種稅目,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,其他各稅並不包括在內。
 
該局進一步說明,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超過8年,大部分民眾都知道交易不動產有賺錢時要辦理申報,但對於虧錢出售或被法院拍賣不動產的民眾來說,卻常誤以為没賺錢或法院會代為扣繳就不用辦理申報,其實房地合一稅是由納稅義務人自己辦理申報,一般交易是在過戶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就要申報,而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,則是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,又即使被法院拍賣,不論有没有拿到分配款都需要自行申報,如果在國稅局查獲前没有主動申報,還會被處以罰鍰,所以提醒民眾,早點申報才可以避免荷包失血。
 
資料來源/發布單位:財政部高雄國稅局
發布日期:2024-07-24